董明珠:尽快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
全国人大代表、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董明珠在今年两会提出了关于“尽快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议。
董明珠建议,应尽快组建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实现从“知识产权法庭”到“知识产权法院”的跨越,使之成为隶属最高人民法院,独立审理知识产权终审案件的专门法院,充分保障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性和专门性。再者,要完善知识产权法院的相关配套机制,加强对相关人员、机构的物资保障;加强对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宣传力度,提升全体公民对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
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挂牌成立。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是中国最高审判机关设立的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此外,截至2022年2月,全国还设有25个知识产权法庭。
董明珠认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运行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与困难。一是职能定位需要进一步完善。2021年受理案件占全院案件的15%,其中民事和行政二审案件分别占全院68%和100%,既造成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过大,也不利于更好发挥研究制定司法政策、加强审判监督指导等方面职能作用。二是人财物保障亟需进一步加强。法庭由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内设机构,与承担的繁重任务、重大使命不相匹配,面临人财物、办公场所保障等诸多困难,亟待解决。
(经济观察报)
赵雯:成立国家知识产权研究院
全国政协常委、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赵雯今年,赵雯对知识产权的关注点放在人才培养上。
赵雯观察到,目前设立知识产权本科专业的高校仅100所(在全国高校中占比不足3%),每年毕业生不足2万人。“十三五”期间,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共约69万人,要实现2025年知识产权人才队伍规模超过100万人的目标,缺口很大。
此外,仅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等少数高校开展知识产权方向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具有国际视野、交叉学科背景的知识产权高端人才缺口更大。
赵雯认为,首先要健全顶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服务、国际化涉及诸多行政管理部门与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知识产权人才具有复合型、专业化、重实务的特点。其高端人才培养应以《纲要》为指引,从国家层面健全顶层设计。
具体来说,一要成立国家知识产权研究院,荟萃现有高层次研究力量,建设世界一流的知识产权智库。二要将知识产权明确为一级学科,下分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服务、国际化与基础五个二级学科,细化培养方向。三要逐步增加知识产权硕士点、博士点,扩大培养规模。在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导下,选择有条件的高校开展知识产权一级学科建设试点。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以分级分类培养复合型、专业型人才为出发点,规范学科培养体系及相应的知识体系、教学内容、实务要求。
(法治日报)
丁磊:搭建全球知识产权交易平台
全国政协委员、网易公司首席执行官丁磊提交了《关于搭建全球知识产权数字交易平台 激发社会创新活力的提案》。
近些年,越来越多中国文化产品、尖端技术专利走出中国,走向全球交易市场。冰墩墩、三体、西游等中国文化IP,已在全球超过200个国家和地区,获得广泛影响力,掀起“中国风”浪潮。为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强国目标的实现,加强知识产权基础设施建设、激励知识产权领域的优质创新创造,势在必行。
提案建议,由国家牵头搭建全球知识产权交易平台,针对文创IP、芯片、数字影音等重点知识产权领域,形成明码标价、按需收费、公平合理、售后完善的全球知识产权定价和交易体系,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造力;加大对新型侵权盗版行为的惩处整改力度,建立侵权“黑名单”,维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青年报)
蒋颖:提升知识产权融资效率
全国政协委员、德勤中国副首席执行官蒋颖提交了《关于优化知识产权价值运营、激发知识产权融资效率》的提案。蒋颖表示,融资是企业创新生态中的关键一环,尤其对于多以轻资产运营的高科技中小企业而言,这些企业如果能够提升自身知识产权的价值运营效率,将大幅提升持续创新的能力和动力。
不过,蒋颖同时指出,在实践中,还存在缺乏统一权威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知识产权评估机构专业化水平参差不齐,且无须对评估结果担责;知识产权融资相关主体尚未形成紧密合作关系,融资周期长,流程复杂等挑战。
因此,蒋颖建议:一是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二是加强对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监管与评价,三是升级完善一站式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四是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建设。
(来源:澎湃新闻)
樊庆峰:加快推广
知识产权证券化“深圳模式”
全国人大代表、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樊庆峰指出,知识产权是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发展知识产权融资,匹配轻资产、高成长的科技企业的融资需求,让‘知产’变‘资产’,是金融服务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助力科技创新的重要舞台。
深圳高新投作为扎根深圳的国有金融服务集团积极响应政策号召,充分考虑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特点,利用集团专业化、全链条、多牌照的综合性优势,创造性地探索出全国首个以小额债权为基础资产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从破解中小微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的困境入手,逢山开路,遇水架桥,成功构建起知识产权证券化“深圳模式”。
(中国经营报)
孙飘扬:扩大药品专利期限补偿效力和授予条件
全国人大代表、恒瑞医药董事长孙飘扬提交了“关于扩大药品专利期限补偿效力和授予条件、促进医药创新的建议”。
孙飘扬在建议中指出,“2021年6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生效实施,其中明确了建立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但是,根据目前出台的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来看,对该期限补偿的效力规定过于狭窄,从而导致创新药虽然有机会获得专利期限的补偿,但其阻止仿制药或改良性新药的效果可能打折扣。”
孙飘扬指出,抗癌药是临床试验耗时比较长的药品种类,特别是对于一些生存期较长的肿瘤,需要和已有的标准疗法取得生存期方面的优势数据,导致临床试验总时长占据了20年专利期的绝大部分。而由于临床治疗的现状,同一药物,用于同一种肿瘤,只是用药的时间阶段不同,例如早期、晚期,一线、二线、三线用药,都需要开展各自独立的临床试验来申报上市,在新药第一次批准后,每完成一个临床试验申报上市,都视为一个新适应症,即一个新的2.4类新药。因此,如果首次上市时专利权人使用化合物专利来申请延期,仅能覆盖当时的适应症,新增2.4适应症需要额外的延期,将导致很多适应症无法得到相应的期限补偿,这使得其他主体可以轻易地仿制未获得延期保护的那些适应症来绕开专利期限补偿制度,极大地打击新药研发企业的动力。
基于上述情况,孙飘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两条具体建议:
第一,在《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修订过程中,充分考虑上述情况,允许在中国进行了完整临床试验的进口新药获得专利期限补偿。
第二,增强专利期限补偿的效力,至少对于首次上市的创新药,当使用化合物专利来申请期限补偿时,其期限补偿效力应能够覆盖该药品所有的适应症,而不仅限于申请时已批准的适应症。
(中国经营报)
转自:中国专利保护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