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信息工程学院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科字〔2022〕6号
各单位:
为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我校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与管理,促进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利用,不断提升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聚集和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特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本办法经2022年5月5日校长办公会〔2022〕11号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信息工程学院
2022年5月5日
安徽信息工程学院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学校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与管理,促进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利用,不断提升学校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聚集和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及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平台是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载体和核心,其功能以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为主。目的是支撑学校学科学位点建设,获取高水平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吸引和培养高水平科技人才,从而提升学校整体科技实力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
第三条 科技创新平台的主要任务:围绕学校科技发展方向和目标,面向学科前沿,结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以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主的创新性工作。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及研究开发条件,积极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提高成果转化能力,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科技人才团队和学术带头人,从而推动学校学科学位点建设。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创新平台是指学校各类科研及科技创新机构,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和校级四大类。包含各级别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实验室、软科学研究基地(中心)、人文社科类研究基地(中心)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作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依托单位,负责平台建设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学校科技处是科技创新平台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全校科技创新平台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发展计划;
(二)组织制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对平台建设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
(三)组织对科技创新平台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平台的审批主管部门完成评审、考核与评估验收等相关工作;
(四)组织申报市厅级及以上的科技创新平台;
(五)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开展各类学术和交流活动等。
第六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在人才引进、建设资金、运行经费、仪器设备、国际交流与合作、平台用房等方面按相应规定给予重点支持,努力为其营造良好的建设和运行环境。
第七条 二级学院是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承担单位,同时负责所属科技创新平台的日常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所属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日常管理及运行经费和配套经费的使用;
(二)结合本学院的发展目标及学科发展方向,指导所属科技创新平台确定研究方向、任务和工作计划;
(三)为所属科技创新平台提供相应的建设、运行条件,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开展研究开发工作,创建学术团队,推动学科建设;
(四)负责所属科技创新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的论证、选型等工作;
(五)组织协调校级科技创新平台申报更高层次的平台或项目,会同科技处对所属科技创新平台进行考核、评估与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科技创新平台实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平台的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进人计划,经学院、学校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落实平台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包括科学研究、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社会合作与服务、对外交流等;
(三)负责平台组建和运行的具体实施;
(四)负责平台的年度报告、中期检查评估报告和验收报告等;
(五)制定平台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六)主持平台建设经费的使用,并积极筹集科研经费。
第九条 科技创新平台主任的任职条件:
(一)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创新意识,熟悉某一领域国内外最新科技发展趋势或者地方产学研合作发展需求,原则上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二)从事研究的领域在省内外有一定学术影响或地方特色,有相对稳定的科研任务和项目经费来源。
(三)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服务地方促进成果转化的能力。
科技创新平台的主任由所属二级学院提出,聘任与调整由学校人力资源处按程序进行审批任命,学校聘任后由科技处报平台的审批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十条 科技创新平台的立项包括立项申请、审批、计划实施等,不同类型的平台实施不同的立项模式。
第十一条 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厅级科技创新平台的立项与建设遵循相应主管部门的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申报与立项条件
(一)校级科技创新平台的申报与立项要符合学校学科发展规划需要,研究方向明确,且不与已有的同级别科技创新平台及其主要研究方向重复,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处于省内外领先或者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具有一定的价值和特色;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建设思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带头人和一支团结协作、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敢于创新的核心研究团队,核心团队成员中固定的骨干应不少于3人,原则上要求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对科研业绩优秀的成员,也可适当降低职称至中级。
(二)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厅级科技创新平台的申报,原则上应在校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基础上择优推荐。
(三)与校外企事业单位产学研合作共建的科技创新平台,应具有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条件,应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原则,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共建各方责任、义务、权利及利益。
第十三条 申报及立项程序
(一)校级科技创新平台由学校统一组织申报遴选。申报人向科技处提交《安徽信息工程学院校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由科技处组织专家评审,推荐结果报学校审定。
(二)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厅级科技创新平台由一个或几个二级学院联合提出,提交符合主管部门格式要求的申报书或可行性报告。科技处报请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论证,经学校审批通过后,向主管部门推荐。
(三)与校外企事业单位产学研合作共建的科技创新平台由相关二级学院向科技处提出申请,经科技处审核,经学校审批通过后,签署合作协议。联合共建的科技创新平台以合同(协议)约定的形式进行立项建设。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组织一次校级科技创新平台的申报、考核工作。校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周期为2-3年,到期后进行综合考核验收。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的校级科技创新平台,直接进入运行周期;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校级平台资格,重新申报。
第四章 建设与运行
第十五条 凡经过学校批准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应填写《安徽信息工程学院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任务书》,建设任务书是拨付建设经费和验收评估的依据。建设任务书经科技处初审同意后,由学校审定后实施。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平台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由二级学院和相关教师兼任;科技创新平台与二级学院及相关教师签订工作协议,明确责、权、利。
科技创新平台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外聘技术研究人员、行业专家和在校本科生或外校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等。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平台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相对稳定。
平台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
第十八条 建设周期内科技创新平台负责人应根据任务书的建设内容积极组织平台建设工作,并按要求参加中期考核与终期验收。
第十九条 科技创新平台应根据研究方向积极开展对外学术交流活动,吸引国内外同行参与研究工作,开展学术合作。重点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研究、学科发展新方向的课题研究和优秀中青年人才的培养等。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平台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资源与信息共享。建立独立的网站,作为成果展示的窗口和学术交流的载体,制作符合自身特色的宣传材料对外推介。
第二十一条 科技创新平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人员依托学校各级科技创新平台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专利、数据库等),其产权均属安徽信息工程学院,论文、专著等成果应标注平台名称。科技创新平台的奖励申报、专利申请、成果转移转化等工作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金来源包括中央及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学校划拨经费和平台自筹经费等三部分构成。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平台专项建设及运行经费,支持科技创新平台的自主创新研究、开放运行及科研仪器设备更新。专项经费使用遵循绩效性支持与稳定性支持相结合的原则。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及运行经费学校实行分类支持。其中,自然科学类:国家级平台每年不低于200万元,省部级平台每年不低于100万元,市厅级平台每年不低于40万元,校级平台每年不低于20万元。社会科学类:国家级平台每年不低于50万元,省部级平台每年不低于30万元,市厅级平台每年不低于10万元,校级平台每年不低于5万元。
学校划拨经费支持主要用于平台日常行政管理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燃料动力费、实验室改造费等。允许设置间接经费,其支出比例:自然科学类不超过15%,社会科学类不超过20%。其他平台经费的使用,按照学校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执行。
各科技创新平台必须根据国家及学校规定,制定平台运行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审批程序等,并要求与取得的成果挂钩,将取得的成果作为经费使用的重要依据,报科技处备案。没有制定科技创新平台运行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办法不得使用运行经费。
科技创新平台必须根据平台运行经费开支范围的要求,制定年度预算,由科技处汇总填报科技创新平台运行经费使用预算,没有填报运行经费预算的不予下拨基本运行经费。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科技创新平台工作进行中期考核与终期验收。各类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科技创新平台的考核与评估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中期考核。在建设中期,由科技处组织采取书面审查和现场对照的考察方式,对平台进行阶段评价,主要评价平台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和人员的科研成果情况(包括论文、课题立项、专利等)、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等。评价结果将作为学校合理配置后续可用的科技资源的依据。若发现平台未按规划任务书要求完成建设进度和指标,或将经费挪作它用的,学校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直至停拨经费、撤消立项,收回已购仪器、设备及剩余经费。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终期验收。平台建设期满,提供考核总结报告和科研成果(校内考核验收时,不允许同一科研成果多头重复使用),科技处组织专家组对科技创新平台进行验收,验收材料及专家组评价意见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七条 平台或平台团队成员获得省部级科研奖励(前三完成单位)或以校级平台为基础获批省部级科技创新平台视为考核优秀。校级科技创新平台评估结果符合下列条件4项及以上者为优秀,3项者为良好,2项者为合格。
(一)年均主持市厅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2项。
(二)自然科学类平台年均争取的校外到账经费30万元以上;社会科学类平台年均争取的校外到账经费15万元以上,上述到账经费包含财政奖补、横向项目、成果转化及其他来源、平台自筹等。
(三)自然科学类平台年均公开发表一类论文2篇或二类论文3篇以上;人文社科类平台年均公开发表二类及以上论文3篇或三类论文5篇以上,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以上。
(四)授权发明专利3件(与平台研究方向一致)以上;或研究成果(咨询报告)被地厅级以上政府或部门采纳3篇以上。
(五)建设期内,平台成员开展学术讲座不少于5次;或承办全国性学术会议1次以上;或引进境内外高水平流动研究人员2人以上(每人累计为平台建设工作时间3个月以上);或平台成员参加各级各类学术会议不少于5人次且会议论文收录不少于3篇。
第二十八条 对终期验收为良好以上的校级科技创新平台,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平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