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创新型省份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将《条例》制定的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重要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去年,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时提出了强化“两个坚持”、实现两个“更大”的目标要求,强调要勇当我国科技和产业创新的开路先锋。安徽作为创新型省份建设试点,要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地方立法职能,将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的体制机制、重大措施、创新要素保障等予以制度化,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策源地。
二是增强安徽高质量发展动能的现实需要。以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是破解当前经济发展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必然选择,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抓手。通过地方立法促进创新型省份建设,以高水平的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将从根本上为安徽发展提供新动能,助力建设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安徽。
三是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安徽作为长三角省份,承东启西,需要加强区域立法协作,主动作为,打破区域壁垒,提高政策协同,就创新型省份建设开展专项立法,为安徽创新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为各地创新发展提供法治经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快推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二、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省委关于中长期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目标任务,紧抓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历史机遇,奋力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策源地,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具体工作着重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正确方向。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国策,坚持创新核心地位,积极主动将党中央决策部署转化为法规规定。二是坚持目标引领。围绕安徽省中长期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型省份建设及相关工作部署,着力构建科技创新攻坚力量体系,保障和促进建设更具活力的高水平创新型省份。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立足安徽实际,总结经验做法,解决突出问题,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四是坚持科学立法。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工作原则贯穿《条例》制定全过程,深入调查研究,借鉴外地经验,维护法制统一,同时注意与我省相关法规保持衔接,增强立法实效。
三、《条例》制定过程
2020年8月初,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条例》立法工作部署会,研究《条例(草案)》起草工作,成立了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省科技厅、省司法厅、省发改委等单位参与的起草专班。会后,起草专班立即抓紧开展起草工作。11月上旬,省政府将《条例(草案)》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11月中旬、12月下旬和2021年3月下旬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对草案进行了审议。5月下旬,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四次审议,并于28日表决通过。
《条例》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主要做法有:在安徽人大网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省直相关部门、省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设区的市及有关县级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赴省内外多次开展立法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征求高校、科技领域有关专家的意见;专门征求科技部意见,在此基础上对草案反复研究修改。按照省委关于加强党领导地方立法工作的有关规定,将草案报请省委负责同志审示,报送省委常委征求意见,并报经省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四、《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九章四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一)关于组织领导
一是明确创新型省份建设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二是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创新型省份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推进和落实相关工作。
(二)关于工作要求
一是明确创新型省份建设应当坚持“四个面向”(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加强前沿探索和前瞻布局,加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坚力度,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技创新攻坚力量体系,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策源地。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支持与竞争性经费相结合的科技创新投入机制;推动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在“十四五”时期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并稳定提升。
(三)关于重点领域
一是规定原始创新应当支持量子科学、磁约束核聚变科学、脑科学与类脑科学等战略性前沿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应当支持人工智能、量子信息、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产业创新应当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发展。二是规定推动卫生健康、生物安全、医疗技术装备、现代农业等领域科技创新,鼓励资源与环境、文化创意、节能减排等领域技术创新。
(四)关于创新载体
一是规定推进国家实验室、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合肥滨湖科学城建设,促进基础研究发展;规划大科学装置集中区建设,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化、协同化发展;推进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能源、人工智能、大健康等研究院,以及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等建设。二是规定加强企业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组建创新联合体等。三是规定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推进和支持安徽创新馆、安徽科技大市场建设;支持行业龙头企业或者科研院所牵头组建省技术创新中心等。
(五)关于创新能力
一是规定支持高等院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支持社会力量独立举办或者共同举办非营利性高水平研究型高等院校、研发机构。二是规定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资助科技人员开展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支持科技人员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支持建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多元投入机制。三是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从事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和公共技术研究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完善国有企业创新考核激励制度;新型研发机构在承担政府项目、职称评审等方面,可以参照适用科研事业单位相关优惠政策。
(六)关于区域创新
一是规定优化区域创新布局,促进创新要素自由流动,联合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二是规定围绕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产业集群和各具特色的开发园区,推进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三是规定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推进行动,加强制度机制创新探索,高质量建设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四是规定根据资源禀赋、产业特征、区位优势、发展水平等基础条件,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
(七)关于人才支撑
一是加强人才引进,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引进培养;支持集聚海内外科技人才,按照规定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奖补;建立柔性引才机制,引进各类人才来皖创新创业等。二是加强人才培养,规定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培养急需紧缺科技人才;推进青年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符合条件的青年科技人员可以主持重大科技项目,破格参加各类专业技术岗位评聘。三是加强人才保障,规定优化人才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完善住房、医疗保障、家属安置、子女教育等方面优惠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国际医院、国际社区。
(八)关于体制机制
一是健全决策机制,规定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科技、产业、投资、法律等领域高层次专家组成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委员会。二是完善项目采购机制,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创新产品和服务时,应当依法选择评审方式。三是建立容错机制。四是建立科技创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五是规范财政资金使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扩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负责人预算调剂权、经费使用自主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拓宽项目直接费用列支范围;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可以按照规定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九)关于创新环境
一是强化金融支持,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起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科技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发行债券等方式开展融资。二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推动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三是加强科学普及,规定加强科学普及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科学普及作品创作和产品研发。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根据自身特点开展科学普及活动,建设科学普及教育基地。四是培育创新文化,在全社会营造鼓励创造、追求卓越、宽容失败的创新氛围。科技人员应当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五是加强考核,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创新型省份建设工作督查制度,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创新型省份建设统计制度,推动、激励创新型省份建设。
五、《条例》贯彻实施
省科技厅作为全省科技综合职能部门,带头把学习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时期的重中之重的任务。
(一)在学习宣传普法上,努力做到“三个到位”
一是在学习上做到领会到位。《条例》出台凝聚了全省人民的共识,集聚了人大代表的智慧,反映了科技人员的心声,作为科技管理工作者,将第一时间在全省科技系统开展《条例》的学习,并在学习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认真领会好、理解好《条例》的内涵和本质要求。
二是在宣传上做到传播到位。运用好主流媒体和新兴媒体,以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宣传好《条例》颁布实施的意义、作用和具体内容,努力让《条例》走近高校、院所、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
三是在普法上做到活动到位。将《条例》列入科技系统普法之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努力让广大科技人员知晓《条例》、运用《条例》,依法保护各类创新的合法权益。
(二)在贯彻落实见效上,努力做到“六个着力”
一是围绕《条例》,着力实施科技创新主平台升级领航行动。深入实施国家实验室建设专项推进行动,争当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开路先锋。推进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世界一流大科学装置集中区,打造省“一室一中心”分平台升级版。积极构建以合肥为核心、芜湖和蚌埠为两翼、各市多点支撑的“一核两翼多点”区域创新空间格局。
二是围绕《条例》,着力实施落实国家基础研究十年行动。在数学、物理、化学、生命科学等优势学科领域,创建一批国家基础学科研究中心的“先锋队”。扩大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和优秀青年基金项目资助规模。
三是围绕《条例》,着力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行动。立足制约我省十大新兴产业发展的“卡链”“断链”产品和技术,扩容升级实施新一轮省科技重大专项,综合采取揭榜挂帅、定向委托、竞争赛马等方式开展攻关,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基础技术。
四是围绕《条例》,着力实施“政产学研用金”深度融合行动。加快建设科技大市场,搭建覆盖省市县三级、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全省技术交易平台体系。
五是围绕《条例》,着力实施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行动。推进G60科创走廊建设,主动参与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实施好长三角科技创新联合攻关,推动合肥、张江科学中心“两心同创”,促进创新资源开放共享。
六是围绕《条例》,着力实施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行动。以“高精尖缺”科技人才为重点,加大引进海内外高端人才。扩容升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扶持计划。深化科技“放管服”改革。大力培育创新文化,激发各类创新主体创新创造创业的活力。
(三)在执法组织协调上,努力做到“三个强化”
一是强化执法组织保障。《条例》颁布后,省科技厅将主动承担起执法主体责任,带头成立由厅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并制定执法细化方案,明确执法任务和责任,确保执法有力、有效。
二是强化执法协调保障。积极为各类创新主体、广大科技人员协调解决执法过程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研究科技创新的新情况,及时回应科技创新中的各类关切。
三是强化执法督促保障。就《条例》实施情况,主动开展调研和督查,主动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情况,主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省人大代表、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