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信息工程学院“三全育人”“管理改进”科研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科字〔2022〕12号
各单位:
为鼓励和支持学工序列、管理序列教职工在学校“三全育人”和“管理改进”等工作中,通过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与手段,提出创新的工作理念、工作思路,并在实践中加以应用与验证,从而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育人成效。学校特增设安徽信息工程学院“三全育人”“管理改进”科研专项,经2022年8月18日校长办公会〔2022〕18号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信息工程学院
2022年8月18日
安徽信息工程学院
“三全育人”“管理改进”科研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校学工序列、管理序列教职工立足岗位、比学赶拼、锐意进取的工作积极性,鼓励和支持在学校“三全育人”和“管理改进”等工作中,通过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与手段,提出创新的工作理念、工作思路,并在实践中加以应用与验证,从而不断提升学校管理水平和育人成效。特设立“三全育人”“管理改进”科研专项。
第二条 “三全育人”(包含学风示范工程方向)“管理改进”科研专项是青年教职工开展学术研究的培育性项目,不作重复资助,每人限获一次资助,研究期限为1-2年。该项目为校级设立的重点研究项目,同时认定为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四类)。
第三条 科技处为“三全育人”“管理改进”科研专项的管理部门,负责受理该专项的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项目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成果登记认定等工作。各二级单位为专项项目的依托单位,负责拟定选题范围、组织项目申请,对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其中,学风示范工程方向由学生处负责规定课题范围或编制项目申报指南。
第四条 “三全育人”“管理改进”科研专项的申请人(主持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学校正式签约在岗的学工、管理序列人员;
(二)爱岗敬业,有事业心和责任感,能独立开展研究工作。
第五条 专项的申报选题必须符合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学风建设、三全育人、创新创业教育、管理改进提升、技术创新等方向,对支撑学校的学风建设、学工管理、管理改进等起到积极的支持作用。
第六条 申请评审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按照当年科技处下达的有关通知要求,填写《安徽信息工程学院“三全育人”“管理改进”科研专项项目申请书》,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科技处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预期成果合理明确。
(二)科技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不予受理。
(三)对已受理的项目,科技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报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下达项目立项通知书。
第七条 获得批准立项的项目申请人应在立项公布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科技处提交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中的目标成果形式和数量应与申请书保持一致。
第八条 “三全育人”“管理改进”科研专项统一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序列,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因攻读博士、外出进修访学或企业挂职等原因,如不能继续从事研究工作,应向科技处提出延期申请。同时项目经费暂停使用,待返校复研后继续使用。
第十条 项目应按任务书的计划时间完成,原则上不得延期,如遇特殊情况项目不能按时完成,申请人须提前向科技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且只能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时间不超过1年。不能按时结题的项目主持人,延期阶段不得申请各类别需要校内竞争推荐的校外项目。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三全育人”“管理改进”科研专项的资助经费,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十二条 资助经费标准为2-5万元/项。
第十三条 专项项目鼓励吸收本科生参与项目组助研。允许将间接经费比例提高到60%,其中绩效奖励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间接经费的40%,绩效奖励需待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支出。
第十四条 在项目计划结题时间到期的30个工作日内,项目负责人须填报《安徽信息工程学院“三全育人”“管理改进”科研专项结题报告》,由依托单位审核后统一提交书面报告至科技处。
第十五条 科技处适时组织结题验收,并通报项目的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由于专项项目性质的特殊性,故在项目验收时不设等级。经专家评审,凡按规定完成项目任务书中预定的研究目标即通过结题验收。
第十七条 专项项目形成的有关论文、专著、鉴定资料等成果,均应按规定标注“安徽信息工程学院‘三全育人’‘管理改进’科研专项项目”及项目编号,未按规定标注的不列入成果范围。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当予以撤项:
(一)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主动离职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结题及延期后仍不能结题的;
(三)存在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被撤销项目的剩余资助经费收回,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各类别需要校内竞争推荐的校外项目。因(二)(三)原因撤销项目的,主持人还须将已使用的经费退给学校。其中属于固定资产采购的费用,不用退回;已产生的项目成果可经科技处认定后按报销额度抵消费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