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信息工程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企合作管理,提高校企合作成效,推进校企深度融合,以增强学校办学活力和服务社会能力,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对学校各部门开展的校企合作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评价、综合考评”。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指导校内各单位通过跨学科、跨部门、跨平台联合与企业建立长期、紧密的合作关系,努力实现合作共赢、共同发展。
第三条 校企合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学校负责审核、检查、协调工作,各二级学院负责具体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部门)与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企业单位等在教育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开展的产学研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校企合作统筹规划工作。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处,主要负责校企合作年度计划的制订、项目立项审批、考核评价以及综合性项目协调推进等工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研究和解决校企合作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负责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落实。
第六条 教务处工作职责
(一)提出校企合作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提升的理念、思路和原则,协助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论证相关产业学院、“一专业一企业”的建设目标、内容和方案,对建设方案和共建各方所签订的协议进行审核和管理;
(二)负责规划、论证和审批校企合作企业课程教学体系,组织校企合作办学中有关培养方案制订、师资队伍建设、企业授课教师选派、课程建设、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内容;
(三)负责指导二级学院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学生实习实训、综合素质培养、社会实践等多方面开展校企合作,推进校企之间全方位、深层次、多形式合作,促进产教深度融合。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与各级政府、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企业对接,拓宽校企合作渠道与途径;
(二)统筹和指导校企合作共建校内外实习(训)基地和学生就业基地;
(三)负责审核拟建实习(训)和就业基地的合作企业相关资质和规模等。
第八条 科技处工作职责
(一)履行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协助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学校校企合作工作年度规划与业务统筹管理;
(二)负责学校产学研工作业务指导和归口管理工作;
(三)负责面向行业企业积极寻求科技合作项目,组织开展各类技术合作交流活动;
(四)负责学校各类横向课题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管理、审核和监督;
(五)负责产学研合作类纵向项目(课题)的申报、立项、过程管理、经费审查、结题(验收)等工作;
(六)负责科技创新和产学研合作类的政府奖补政策申报兑现及政策跟踪等工作;
(七)负责指导二级学院面向企事业单位开展各类社会培训工作;
(八)负责产学研合作类的联盟、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的联络、日常对接等工作。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是校企合作工作的具体落实和实施单位。
(一)负责贯彻落实学校校企合作规划,结合专业发展和人才培养需求积极拓展校企合作项目;
(二)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合作项目管理;
(三)组织校企合作的具体实施,研究和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对合作项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效益进行分析评价;
(五)结合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组织召开校企合作专题会议;
(六)根据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的总体目标和部署,制定和实施本学院校企合作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
(七)根据行业产业需求,联合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整合相关资源,确定拟建产业学院、“一专业一企业”合作共建企业,制订合作方案并实施;
(八)依托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施面向企业真实生产环境的人才培养模式;
(九)负责本学院校企合作共建实验室、实习(训)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校企合作特色专业课程建设、企业教师选聘及管理,根据需求组织学院教师赴相关合作企业挂职锻炼;
(十)负责组织学院教师承接企业横向课题、联合企业申报纵向项目(课题),联合企业合作共建科研平台等;
(十一)负责报送校企合作开展相关材料,总结学院开展校企合作的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合作企业条件及合作方式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在开展校企合作的过程中,应重点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发展的需要,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寻求合作企业。所合作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合作企业应具有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有强烈的合作意愿和共同的愿景;
(二)拟合作企业及项目应与二级学院的学科专业有一定的关联度,通过合作项目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提升教师的素质能力、提升学院的科研水平,达到提高办学声誉的目的;
(三)拟开展联合人才培养、共建科研平台等对企业有较高要求的合作项目,原则上优先考虑被认定为规上企业、小巨人、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专精特新企业中的一类或者拥有省级以上科技创新研发平台;具有一定数量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或业内专家进行相关课程的教学和综合实训的指导,能完成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教学和专业技能培训任务;
(四)鼓励面向中小微企业开展人员培训、技术升级改造及新产品开发等服务,以提升学校应用性研究能力和学科建设发展。
第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况不宜作为校企合作项目引进:
(一)含有国家或行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二)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主要合作方式:
(一)订单式人才培养
根据合作单位需要,本着“学生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二级学院可组建“订单班”,为合作单位进行定向培养,并根据合作单位需要单独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计划。
(二)实习、就业基地共建
1.学校在合作单位挂牌设立校外实习就业基地,合作单位在学校挂牌设立相应的人力资源培训基地,开展学生实习就业、员工培训等合作;
2.学校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到就业基地就业;就业基地优先接受学校相关专业学生就业。
(三)实验(实训)室及科研平台共建
1.合作单位参与学校校内实验、实训基地建设,协助学校制定实验(实训)室建设方案;
2.合作单位按照生产实际环境在学校内建设相关专业实验(实训)室,开展实验(实训)工作;
3.合作单位根据企业研发、检测等方面的需要,出资、出设备、出专业技术人员与学校共建联合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检测中心)等科研平台。
(四)双向挂职,合作开展培训
1.合作单位选派管理与技术人员担任学校兼职教师,参与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举办企业文化和行业技术讲座,担任教学任务;
2.学校选派教师到合作单位挂职煅炼,参与合作单位技术开发、生产管理等工作;
3.根据合作单位需要,学校选派教师对合作单位员工进行文化、专业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培训与指导。
(五)科研、技术改造及新产品开发
1.学校选派教师参与合作单位的项目及产品研发、解决技术难题、开展技术咨询的工作;
2.合作单位委托学校承担研发、技改、检测及知识产权运行、保护等工作;
3.校企双方合作申报各层次的科技项目、科技成果(合作)奖项等,合作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六)其他
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及共同意愿另行商定的其他方面的合作。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校企合作实行项目制管理。各二级学院(部门)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学校发展需要,组织开展合作项目的调研和论证,与相关单位洽谈合作事宜并达成初步意向后,填写《校企合作项目立项申报书》,经学院(部门)联系(分管)校长同意,报科技处汇总后提交学校职能部门审核或评议,再报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流程。
(一)教务处牵头招就处对校企联合人才培养、校企共建实验室(教学)、校企共建实习(实训)基地等事项进行审核;
(二)科技处负责对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联合共建实验室(科研)等事项进行审核;
(三)对跨业务合作的项目以及占用学校资源(含场地、设备及人力资源等)较多或学校资金投入较大的项目,由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议。项目申报学院(部门)需同时提供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实施方案、实验室建设立项申请书、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调研报告、横向合作协议等合作事项涉及到的文件材料,以便审核或评议。
第十五条 项目审批。经过职能部门审核或评议的项目,报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立项;特殊情形,必要时需报送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六条 合同管理。项目立项后校企双方需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学院、审核部门、合作企业及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归档管理;协议应明确参与各方的责权利,确保项目高效实施。协议签订应按合同审批程序由合作学院(部门)发起,进行报批。报批后由校长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应按合同要求开展合作工作,合同框架下的横向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及科研团队建设应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鼓励各学院(部门)与拟合作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对与同一企业同时开展三项及以上合作形式的学院,学校将予以产学研合作专项项目的形式支持。
第十九条 校企合作应防止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若合作项目产生经济效益和教科研成果,应按《安徽信息工程学院非学费收入项目激励办法》《安徽信息工程学院教科研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收费、设备采购与资产管理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档案资料,由项目所属学院(部门)按照要求负责收集、归档。
第六章 考核办法
第二十二条 考核评价。校企合作项目考核纳入学院(部门)年度组织目标,每年底由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学院(部门)校企合作工作效果进行考核。对在校企合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奖励。对于项目考核评价不合格的项目,将给予限期整改或取消合作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在开展校企合作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学校造成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学校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