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查意见答复的过程中,我们时常会遇到不符合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的问题。那么,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到底是什么?如何在申请阶段规避实用新型保护客体不符的问题呢?本文将结合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的内容,浅析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问题。
1.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法条解析
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可见,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要满足产品、对形状和/或构造的改进,以及技术方案三个特征。
关于产品:
专利审查指南(1-44)指出“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所述产品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一切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上述方法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例如,齿轮的制造方法、工作间的除尘方法或数据处理方法,自然存在的雨花石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可见,实用新型既不保护方法,也不保护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其中,方法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特别地,方法还包括计算机程序。
关于对形状和/或构造的改进:
专利审查指南(1-44)指出“一项发明创造可能既包括对产品形状、构造的改进,也包括对生产该产品的专用方法、工艺或构成该产品的材料本身等方面的改进。但是实用新型专利仅保护针对产品形状、构造提出的改进技术方案。”
专利审查指南(1-45)指出“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实用新型应当是针对产品的形状和/或构造所提出的改进。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改进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所提出的改进。无确定形状的产品,例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专利审查指南(1-46)指出“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产品的渗碳层、氧化层等属于复合层结构。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例如,仅改变焊条药皮组分的电焊条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可见,实用新型保护的是有确定的空间形状的产品,并不保护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实用新型可以保护机械构造、线路构造和复合层结构,并不保护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和金相结构等。
关于技术方案:
专利审查指南(1-46)和(1-47)指出“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所述的技术方案,是指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产品的形状以及表面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的,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产品表面的文字、符号、图表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仅改变按键表面文字、符号的计算机或手机键盘;以十二生肖形状为装饰的开罐刀;仅以表面图案设计为区别特征的棋类、牌类,如古诗扑克等。”
可见,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没有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2.在申请阶段规避实用新型保护客体不符的问题
在了解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的基础上,在专利申请阶段可以进行甄别,并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首先,对于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对形状和/或构造的改进的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阶段可以申请实用新型。
其次,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以及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没有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在专利申请阶段不可以申请发明,也不可以申请实用新型。
最后,方法(包括计算机程序)、无确定形状的产品、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和金相结构等,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但是属于发明的保护客体,在专利申请阶段可以申请发明。
综上所述,通过对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的解读,了解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范围,才可以在申请阶段对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问题进行规避,以避免接收到实用新型保护客体不符的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