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定
一、适用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合法注册、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服务业企业、组织。
2.对新引进现代服务业大项目,按照《芜湖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执行。
二、综合性政策(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3.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进行融资。对智慧物流、多式联运综合物流枢纽、软件业、工业设计、工业互联网、文化旅游、健康养老现代服务业企业当年新融资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利息进行补助,按企业实际贷款年限计算,同一企业最多支持3年,每年按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为300万元。
4.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发展。服务业集聚区当年获批国家级服务业(物流)示范园区,一次性奖励运营单位300万元;当年获批省级服务业(物流)集聚区,一次性奖励运营单位50万元,主要用于集聚区规划编制和公共服务平台及重点项目建设。
5.支持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现代金融、商务服务、信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集群化、平台化、融合化发展。该类公司服务于市制造业企业的服务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2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6.对新注册的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现代金融、商务服务、信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等6类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租赁办公用房(检验检测机构含设备用房)租金补贴,前3年补贴100%,后2年补贴50%,补贴面积最多不超过300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7.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园区)重大项目争取上级资金。对当年争取到国家、省级项目资金的,按争取资金额度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8.推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对认定并验收合格的国家级、省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三、生产性服务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经信局)
9.支持龙头骨干制造企业的生产性服务业主辅分离、服务外包。龙头骨干制造企业剥离现代物流、信息服务、节能环保、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对其分离过程中资产、股权变动涉及的费用,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除享受其他政策以外,分别按其营业额的10%、5%、5%给予最高200万补贴。
10.支持生产性服务龙头企业垂直崛起。对年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5亿元以上的现代物流企业、5000万元以上的信息服务、节能环保、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企业,实现年主营业务收入两年翻一番、三年翻两番或对全市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设立垂直崛起奖,按“一事一议”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专项奖励。
四、金融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1.新引进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业指区域性总部银行)、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认定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等,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每年对上述机构按当年其营业收入的4%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2.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贷款小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贷款,按其取得上述贷款利息收入的6%给予奖励。
13.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无还本续贷”奖励资金。对上一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的,给予前五名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年度“无还本续贷”贷款累放金额较年初增加金额的0.3%给予奖励,单个金融机构不超过50万元。
14.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信用贷”奖励资金。对上一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开展“信用贷”业务的,对贷款额前五名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年度“信用贷”贷款余额较年初增加金额的0.3%给予奖励,单个金融机构不超过50万元。
五、现代物流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
15.鼓励引进现代物流企业(园区)。世界100强物流企业、国内50强物流企业、5A级物流企业、已上市物流企业在我市新设立总部、区域总部的法人企业,经认定,按注册后首个完整财政年度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世界500强物流企业、国内100强物流企业、4A级物流企业在我市新设立总部、区域总部的法人企业,经认定,按注册后首个完整财政年度营业收入的3%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6.鼓励现代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对物流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按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按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首次达到1亿元的,按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首次达到5亿元的,按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物流信息平台性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同一台阶只可申报一次)。
17.支持现代物流企业信息平台建设。对物流企业投资建设的物流信息平台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8.支持现代物流企业品牌培育。对新晋升或完成国家复审的国家3A、4A和5A级的物流企业,市级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个企业同级只可申报一次)。
19.鼓励空港、铁路、港口、高效智能化、冷链等现代物流企业投资。对新建物流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下同)达到3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冷链物流为2000万至5000万)的,按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冷链物流为5%)给予奖励;达到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按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3%(冷链物流为8%)给予奖励;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5%(冷链物流为12%)给予奖励。现代物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冷链物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参照制造业政策执行。
20.鼓励冷链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对冷链物流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按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2.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按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按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首次达到1亿元的,按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每个企业同一台阶只可申报一次)。
21.支持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对芜湖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四至范围内的物流企业,享受上述物流业扶持政策上浮20%优惠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2.支持指定口岸扩大进口规模。对在芜湖指定口岸进境上岸且进口业绩体现在我市的进口企业,给予物流费用补助,按进口货值1美元给予0.05元人民币的标准执行。
23.鼓励农村快递网点建设,支持“快递进村”。2022年起,在我市行政村设置快递网点,正常运营满1年,固定经营场所不低于15平方米,具有监控、消防等安全设施及必备的操作平台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按每个网点2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运营奖补。
24.支持全国快递科技创新试验基地建设,助力现代化快递物流智能装备产业体系构建,对基地内当年新建投资额达到2500万元的快递物流智能装备产业工业互联网建设项目,给予建设企业一次性奖补500万元;分步实施行业发展科技提升工程,加快推进邮政快递企业自动分拣设备更新配置,对当年新增自动分拣设备的邮政快递企业,给予设备购置款20%且不高于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按照市政府整治要求,对邮政快递末端投递电动三轮车统一标识标牌、安装北斗定位系统、设备安全头盔等,对按要求完成规范提升的企业,按照每辆电动三轮车500元标准给予补助(此工作由市邮政管理局统一招标后,委托第三方公司实施);实施行业基层“筑安工程”,推动快递末端网点安防信息化建设,对基层农村新建邮政快递末端网点安装摄像头、配备消防器材等安防设备的企业,按照每个网点2500元标准予以补贴。以上政策由市级财政资金按照“中国快递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方案资金池予以保障。
六、文化旅游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文旅局)
25.支持文化(数字)创意产业园区建设。重点支持累计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文化(数字)创意产业园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建成后园区入驻文化(数字)企业超过30家且占园区企业总数60%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文化、旅游企业落户。对来芜投资入驻园区的文化、旅游企业,用工达20人(含)以上的,给予1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内部装修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对投资额5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重点文化、旅游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前三年按租金的50%给予补贴。
26.支持文化与旅游融合项目。鼓励利用老厂房、老建筑、旧民居等资源改建成富有文化特色与内涵的休闲街区(园区)、特色村镇(含艺术乡村)、旅游度假区、旅游景区,累计投资3000万元以上、规划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新引进的旅游项目(非一事一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2000万元,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4A级及以上景区直接投资的旅游新业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1000万元的;或新增、改造游乐设备超过2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7.扶持旅游企业创强创牌。当年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省级文化旅游名县、特色旅游名镇、特色旅游村和休闲旅游示范点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28.强化旅游品牌形象宣传。在长三角客源地等市场举办“欢乐芜湖”全域文旅推广活动,或通过省级及以上官方传统媒体、新媒体进行“欢乐芜湖”全域文旅品牌形象宣传推广的,给予宣传推广费用40%的一次性补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在上海、杭州、南京、合肥、芜湖等城市高铁站、地铁(轻轨)站、飞机场进行“欢乐芜湖”全域文旅品牌形象宣传推广的,给予宣传推广费用的4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9.培育龙头企业。对被国家相关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及被国家相关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示范基地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省级相关部门新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及被省级相关部门新认定为省级示范基地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0.奖励原创影视、动漫、互联网视听节目。通过安徽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立项(备案),且用工达20人(含)以上的影视制作企业。其生产的原创动漫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不含数字收费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二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1000元、500元,三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2000元、1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每部作品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在全国院线上映的原创动画电影,每部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内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动漫以外的原创影视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不含数字收费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按每分钟800元、4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每部作品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在全国院线上映的原创电影,每部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内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国内重点网络平台(优酷土豆、爱奇艺、腾讯视频、PPTV聚力等)首播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网络剧(片)等互联网视听节目,按每分钟5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每部作品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影视制作企业在我市举办原创电影首映式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申请奖励的主体必须为在《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中排名第一的出品单位或制作机构。
31.奖励原创网络游戏产品。具有游戏开发或运营资质且正式员工20人(含)以上的游戏企业,开发生产或运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行的原创网络游戏产品,每款给予2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内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款游戏年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的,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2.扶持非国有公共文化场馆。在芜湖市域范围内,上年新建非国有博物馆、图书馆、阅读空间、美术馆、画廊、演出场所且正常开馆1年,展厅、阅览厅、演出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一次性给予400元/平方米的补贴;对展厅、阅览厅、演出厅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含)的,其超出部分按照6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150万元;利用闲置房产、历史建筑、名人故居旧址、商业老字号、工业遗产以及传统乡土建筑,上年改建成非国有博物馆、图书馆、阅读空间、美术馆、画廊、演出场所且正常开馆1年,一次性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40万元。
33.扶持住宿业发展。对当年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对床位数超过300张,设有欢乐芜湖旅游商品专区,芜湖旅游商品种类超过10个,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床位数超过300张,设有芜湖旅游产品宣传服务点,配备2人以上专兼职宣传咨询人员,并与旅行社、芜湖景区签订销售合作协议,持续宣传服务1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对评为甲级、乙级的乡村旅游民宿,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34.旅游新业态奖励。对新评定为省级及以上研学旅行、健康旅游等相关旅游新业态品牌,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申报主体当年获多个品牌不重复累计奖励。
35.扶持旅行社发展。对新进入年度全国百强旅行社、全省十强旅行社,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一次性奖励。
36.对在国内、外市场积极推广“欢乐芜湖”旅游产品,招徕游客游览我市两个以上收费景点并在我市住宿1晚以上的旅行社,年接待境内游客量达到0.5万人以上的,给予30元/人的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年接待境外游客量达到0.2万人以上的,给予50元/人的奖励。对旅行社组织“芜湖人游芜湖”,招徕游客游览两个以上收费景点,年接待游客量达到1万人以上的,给予20元/人的奖励。对旅行社一次组织150人(含)以上旅游团队以高铁、动车形式来我市游览两个以上收费景点,在我市住宿1晚的给予2万元奖励,在我市住宿2晚以上的给予3万元奖励。对旅行社组织游客以国内旅游包机形式(60人以上)来我市游览两个以上收费景点,在我市住宿1晚的给予4万元/架次奖励,在我市住宿2晚以上的给予6万元/架次奖励;组织国际旅游包机的,给予10万元/架次奖励。对旅行社组织自驾车团队来我市游览两个以上收费景点,一次性组织20辆车60人(含)以上并在我市住宿1晚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在我市住宿2晚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一次性组织40辆车100人(含)以上并在我市住宿1晚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在我市住宿2晚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
37.动漫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落地转化扶持。对参加团市委承办的青年动漫创新创业大赛、取得相应等次并在我市落地转化的获奖项目,按照一等次、二等次、三等次分别给予30万元、9万元、3万元支持,分3年拨付。
38.夜间文旅消费品牌扶持。对获得省级夜间文旅消费品牌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品牌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现场表演本土历史文化题材原创演艺项目(每年不低于40场,每场演出时长不少于40分钟)的A级景区,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39.推进“智慧旅游”建设。对A级旅游景区开发并运营符合要求的智慧旅游系统,包括游客承载量实时发布、门票预约、视频监控调度平台等,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
40.数字创意企业扶持。从事数字创意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服务的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速不低于15%,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数字创意企业(非园区运营企业)采取“以商招商”等方式招商落地文旅项目的,按照投资形成固定资产额的1%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总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41.精品演出项目扶持。对纳入“欢乐芜湖·周末剧场”品牌,在我市承办获全国“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群星奖”“中国戏剧奖”“曲艺牡丹奖”“音乐金钟奖”“舞蹈荷花奖”以及“国家优秀保留剧目大奖”、“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精品剧目”的剧(节)目的整台演出活动;世界著名文艺表演团体、国家级文艺院团表演的歌剧、戏剧、话剧、交响乐、芭蕾舞等品牌、新业态演出,按照营业收入的30%进行补助,一场或多场演出同一剧(节)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引进的高端实景、主题、室内外秀场等各类文旅演艺项目,按照营业收入的30%进行补助,一场或多场演出同一剧(节)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高校、企业等社会主体对外开放演艺场馆进行公益性演出,按照每场5万元进行补助。对按照文旅部门要求,在乡村旅游聚集区、城区公园、广场以及城乡游憩空间等场所进行公益性演出的剧团(非文化下乡),按照每场5万元进行补助,每年不超过50万元。
42.文旅名家工作室补助。聚焦艺术、群文、图书、文博、文创开发、导游等领域,在我市设立“名家工作室”。根据考核结果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补助。申报单位需根据市文旅局制定的考核办法申请资金补助。
43.原创文艺作品补助。对原创文艺作品获得“群星奖”、戏曲孵化计划等重大奖项的企业,按照国家、省级获奖补助金额进行等额补助。
44.鼓励文化走出去。被评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入选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45.省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补助。对荣获安徽省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的文旅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46.新进规上(限上)文旅企业补助。对符合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标准的新进规上(限上)文旅企业进行一次性补贴,每个企业按4万元给予奖补。(每个企业只可申报一次)。新进规上(限上)文旅企业为当年新进且年底仍然在库的企业。
七、服务外包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商务局)
47.鼓励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对纳入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的服务外包企业,当年离岸执行金额总额达到25万美元以上且在全市排名前三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48.鼓励引进服务外包企业。对当年新引进的国内50强或全球100强服务外包企业,且纳入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引进的其他服务外包企业,且纳入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八、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商务局)
49.着力引进电商龙头企业。鼓励国内外电商企业在芜注册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和配送中心,对新引进的电商企业在注册一年内,网上销售额5亿元-10亿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网上销售额10亿元-20亿元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网上销售额达到20亿元及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
50.推进电子商务评先评优。对新获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或“数字商务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获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数字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以上国家、省级有对应奖补的,不重复享受,在国家、省级奖补基础上再给予20%的奖励。
51.扶持电商企业带动农产品销售。鼓励电商企业销售农产品,按其年销售额给予分档补助:达500万元、1000万元和2000万元的,依次给予10万元、2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销售补助。
52.支持企业工贸分离开展电子商务。生产型企业在芜分离设立实行独立核算的电子商务公司,电商公司当年纳入限额以上统计且自入统起二年内,线上实物销售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九、产品检验检测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3.当年对新建的国家级产品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800万元。
54.当年对新建省级产品检验检测企业(机构)(含产业计量中心)投资总额(不含土地款)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补。
55.产品检验检测机构(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含500万元)不到1000万元,给予营业收入5%的一次性奖励;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到1亿元,给予营业收入6%的一次性奖励;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含1亿元),给予营业收入5%的一次性奖励。以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6.省内外龙头产品检验检测机构落户并正常运营满1年的(十四五期间),一次性给予落户费50万元。检验检测机构通过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三合一认证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促进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国际交流,每年达成1个以上国际检测认证实验室互认的,给予该机构50万元一次性奖补。
57.对新落户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安徽)芜湖园区的检验检测机构(企业),享受上述各项奖补政策上浮20%优惠补助。
十、广告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58.支持申报中国CNAAⅠ、CNAAⅡ广告企业证明商标。对首次认定为中国CNAAⅠ、CNAAⅡ广告企业证明商标的广告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
59.支持申报省级广告产业园区。对新认定的省级广告产业园区且年度营业收入达8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园区运营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补。
十一、知识产权和质量品牌服务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60.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机构(运营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其当年知识产权服务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00万元的,给予营业收入2%的一次性奖励;首次突破500万元的,给予营业收入2%的一次性奖励;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给予营业收入3%的一次性奖励;首次突破1500万元的,给予营业收入3%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二、健康服务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卫健委、市民政局)
61.对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等主要以康复护理、临终关怀为主的医疗机构,给予每张床位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社会资本举办儿科、康复、护理、中医、精神病等专科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后,床位数在300张以下(不含300)的二级医疗机构,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床位数在300张以上(含300)的二级医疗机构和三级医疗机构,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62.对全市3岁以下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给予奖补:根据普惠性托育机构实际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人数进行核算,每生每学期200元;每年在全市评选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优质托育机构,按照评审等级实施奖补。
十三、会展经济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贸促会)
63.支持芜湖市域内举办会展。在芜企业举办的会展,其中服务业类规模达200个、300个、500个展位的,按每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每增加500个展位的,再增补10万元;消费类规模达200个、300个、500个展位的,按每次3万元、7万元、13万元标准给予补助,每增加500个展位的,再增补5万元。外地会展公司来芜举办的会展,其中服务业类规模达200个、300个、500个展位的,按每次7万元、12万元、25万元标准给予补助,每增加500个展位的,再增补10万元;国际性、全国性品牌会展规模达300个、500个、1000个展位的,按每次20万元、30万元、5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企事业单位举办国际、国内会议,规模100人(市外专家超三分之一)以上的,给予10万元补贴,每增加100人(含市外专家超三分之一),再增补8万元补助。国内外知名会展企业总部在芜注册,给予10万元补贴。
64.支持芜湖市域外重大会展活动。企业自行参加的国内会展,参会企业补贴交通费、住宿费,按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下干部标准70%执行;参展企业补贴交通费、住宿费,按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下干部标准80%执行,展位费按60%给予补贴,以上每次补贴不超过2人,每个企业全年不超过2次。政府部门组织企业参加的国内会展,参会企业补贴交通费、住宿费,按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下干部标准80%执行;参展企业补贴展位费、物流费、布展费按实际发生的80%给予补贴,交通费、住宿费按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下干部标准80%执行,以上每次参展补贴人数不超过3人。
65.支持企业参加国外会展活动。企业自行参加的会展,参会企业补贴机票费,按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下干部标准70%执行;参展企业展位费按60%给予补贴,机票费按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下干部标准80%执行,以上每次补贴不超过2人,每个企业全年不超过2次。政府部门组织企业参加的会展,参会企业补贴机票费按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下干部标准80%执行;参展企业展位费、物流费、布展费按实际发生的80%给予补贴,机票费按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下干部标准100%执行,以上每次参展补贴人数不超过3人。
66.支持“线上”会展活动。按程序经市政府或市直部门组织的“线上”会展活动,主题和内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按“一事一议”处理。
十四、人力资源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人社局)
67.培育和扶持新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入驻经认定的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在我市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按照年租金的80%给予补贴,单个机构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万元。水电费补贴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40%给予补贴,单个创业实体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00元。
68.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对于获得A级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1万元;获得AA级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2万元;获得AAA级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3万元;获得AAAA级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4万元;获得AAAAA级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
十五、附则
69.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奖补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0.本规定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除上浮奖补政策外,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71.除已明确由市、县(市)区(开发区)级财政分别承担的项目外,本规定涉及的奖补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与县(含无为市、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湾沚区、繁昌区)按2:8比例、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4:6比例承担。
72.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共同解释,自2022年度起施行。
转自:芜湖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