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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开放许可的相关法律法规 2020年修订的专利法第六章“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中,新增了开放许可的相关条款,丰富了专利实施许可的类型与方式。开放许可是指专利权人通过专利授权部门公告作出声明,表明凡是希望实施其专利的人,均可通过支付规定的许可费而获得实施该专利的许可。 12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最新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当天,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均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现摘取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中关于开放许可的相关内容,供读者参考。 一、《专利法》中关于开放许可的有关条款 第五十条 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关于开放许可的有关条款 第八十五条 专利权人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行开放许可的,应当在公告授予专利权后提出。 开放许可声明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一)专利号; (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专利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 (四)专利许可期限;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开放许可声明内容应当准确、清楚,不得出现商业性宣传用语。 第八十六条 专利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人不得对其实行开放许可: (一)专利权处于独占或者排他许可有效期限内的; (二)属于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中止情形的; (三)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四)专利权被质押,未经质权人同意的; (五)其他妨碍专利权有效实施的情形。 第八十七条 通过开放许可达成专利实施许可的,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应当凭能够证明达成许可的书面文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十八条 专利权人不得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手段,作出开放许可声明或者在开放许可实施期间获得专利年费减免。 三、《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开放许可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章 专利开放许可 1. 引 言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章。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和标准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专利权人应当声明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实施其开放许可的专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权人提出的开放许可声明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后,发出是否准予公告的通知。 本章对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撤回,专利开放许可的登记和公告、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的生效,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的备案,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费减手续的办理,以及已实行开放许可专利的相关手续办理做出规定。 2. 开放许可相关原则 建立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与运用,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专利开放许可信息,帮助专利技术供需双方对接。专利开放许可相关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 对开放许可声明中的许可条件,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依照自愿原则设立。 (2)合法原则 为维护开放许可交易安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开放许可专利的专利权应当有效。已经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专利权人应当及时撤回开放许可声明,同时通知被许可人。 (3)公开原则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予以公告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通过查阅复制等途径对外公开开放许可声明内容。 3.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提出 专利权人有意愿实行开放许可专利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原则上应当通过电子形式提交,电子形式提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地点面交或者邮寄相关文件。 3.1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客体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客体应当是已经授权公告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人不得对其实行开放许可: (1)专利权处于独占或者排他许可有效期限内的; (2)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已经中止有关程序的; (3)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4)专利权被质押,未经质权人同意的; (5)专利权已经终止的; (6)专利权已经被宣告全部无效的; (7)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未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的; (8)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认为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 (9)其他妨碍专利权有效实施的情形。 3.2 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主体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开放许可声明。共有人就共有专利权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交全体共有人同意的证明材料。针对开放许可相关事宜,有约定的从约定,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3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 专利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专利权人提交的材料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清楚,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公共利益的要求,不得出现商业性宣传用语。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1)专利号; (2)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3)专利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 (4)专利许可期限; (5)专利权人的联系方式; (6)专利权人对符合开放许可声明条件的承诺; (7)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专利权人应当一并提交对许可使用费计算依据和方式的简要说明,一般不超过 2000 字。专利许可使用费应当以该简要说明为依据,以固定费用标准支付的,一般不高于 2000 万元。高于 2000 万元的,专利权人可以利用专利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开放许可以外的其它方式进行许可。以提成费支付的,净销售额提成一般不高于 20%,利润额提成一般不高于 40%。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当由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可以由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时附具共有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开放许可的书面声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同时附具全体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开放许可的书面声明。 3.4 准予公告和不予公告 (1)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公告。 (2)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规定、或者属于第八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公告。 (3)专利权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手段作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一经发现,应予撤销。 3.5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生效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4.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撤回 专利权人可以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或者基于其他正当理由撤回开放许可声明。共有人就共有专利权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交撤回开放许可声明请求。撤回开放许可声明请求应当由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可以由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时附具共有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撤回开放许可的书面声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撤回开放许可声明请求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同时附具全体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撤回开放许可的书面声明。撤回开放许可声明不得附有任何条件。 撤回开放许可声明请求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公告撤回开放许可声明;不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公告撤回开放许可声明,并向专利权人说明理由。开放许可声明的撤回,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对于专利权人应当撤回但未及时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终止或撤销该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并进行公告。 5. 专利开放许可的登记和公告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有关事项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开放许可声明编号、专利权人、发明名称、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专利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和标准、专利许可期限、专利权人联系方式、开放许可声明生效日等。 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开放许可声明编号、专利权人、发明名称、开放许可声明撤回日等。 6. 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的生效专利开放许可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愿意实施其开放许可专利,并依照公告支付许可使用费的,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生效,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实行专利开放许可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有意愿实施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中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实行专利开放许可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有意愿实施时,参照上述规定。 7. 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的备案 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应当在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生效后,凭能够证明达成开放许可的书面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手续。 办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请求人签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2)被许可人以书面方式向专利权人发出的通知; (3)被许可人向专利权人支付许可使用费的凭证(或专利权人收到许可使用费的凭证); (4)请求人身份证明; (5)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6)经办人身份证明;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手续的办理参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执行。 8. 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费减手续的办理 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是指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生效之日至专利许可期限届满期间。 请求人办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视为专利权人同时提出专利年费减缴请求。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被准予备案的,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按规定享有自备案日起尚未到期的专利年费的减缴。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自下一专利年度起不再享有因开放许可获得的专利年费减缴。专利权人同时符合两项专利年费减缴条件的,按照其中减缴比例较高的一项条件予以减缴。 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签订普通许可合同的,不属于开放许可。 9. 已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相关手续办理 对于已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在办理以下手续前,专利权人应当首先撤回开放许可声明: (1)因专利权转让,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的;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除专利权转让外,专利权人因其他事由发生变更且继续实行开放许可的,应当及时办理原开放许可声明撤回和重新声明的相关手续;专利权人变更后不再实行开放许可的,应当及时办理撤回原开放许可声明的手续。 专利权人以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出质的,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时,应当提供质权人同意继续实行专利开放许可的书面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