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服务及成果转化
【转发】湾沚区“产学研创”人才政策有新变
科技处 2024-06-12

2023年6月,湾沚区为大力吸引人才落户,出台了《芜湖市湾沚区“产学研创”人才政策十八条》(以下简称《人才政策十八条》),一年以来,湾沚区兑付各类补贴、奖励4246人次,合计1069.2万元,发放贷款96笔,合计3701万元,服务11名高层次人才子女到公办幼儿园、学校就读,为人才们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也为湾沚区加快建设高质量发展样板区、城乡融合共同富裕示范区打下了坚实的人才基础。

近期,湾沚区对《人才政策十八条》进行了部分调整,让我一起来看看新的政策又为人才们带来了哪些新的政策福利吧:


芜湖市湾沚区“产学研创”人才政策十八条

一、实习补贴。在校学生来区内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实习3个月以上,大学本科、市内高职院校学生最高给予3000元实习补贴,区内院校学生最高给予6000元实习补贴。

二、求职补贴。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应届毕业在校生)来区求职,可免费入住区人才驿站,最长不超过7天。参加湾沚区组织的校园招聘活动,签订意向协议并到区内企业面试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食宿交通补贴。

三、就业稳岗补贴。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首次在区内企业(含民办非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按照大中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分别给予每年5000元、8000元、10000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针对录用单位,分别按照大中专(每人1000元)、本科(每人2000元)、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录用单位补贴;录用单位吸纳区内院校学生就业,奖励标准上浮50%。

四、技能人才补贴。区内企业在岗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新取得高级工(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技能人才补贴。

五、志愿服务补助。大中专院校学生应邀在区开展政务讲解、乡村推介、旅游引导、文明创建等志愿活动,给予100元每天的交通补贴。

六、周转金支持。为在区内稳定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提供乐业周转金,在区内购买商品住宅房,最高给予20万元支持,最长周转期限10年(前5年免息,后5年低息)。

七、安居生活补贴。在区内企业(含民办非企业)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高校毕业生,在区内购房并落户,给予1000元/月的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八、创业服务。开通智慧湾沚“津梧桐”就业创业服务专栏,实行创业注册、就业选岗、政策咨询、补贴申报一网通办。定期入校上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九、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区内院校在校学生首次在区内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者,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一次性奖励;每带动1人就业,每年给予3000元薪酬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累计薪酬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十、贷款扶持。高校毕业生、区内院校学生创业期间,可享受最高50万元额度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长3年期的全额贷款贴息。

十一、创新奖励。区内院校学生参加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且在区内落地转化、正常经营的,给予赛事奖金1:1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区内企事业单位在岗职工参加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举办的技能大赛获奖的,给予赛事奖金1:1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二、电商创业奖励。鼓励毕业三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在区注册成立电子商务企业,按年线上销售额度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销售本区农特产品的,可免费使用区、镇、村农产品展销馆场地。

十三、人才培养补助。支持区内企业、院校合作开办“冠名班”“订单班”,对毕业后到合作企业就业的,按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该企业人才培养补助;给予合作院校每个班次3万元的人才培养补助。

十四、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引才资助。对新批设立或升级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享受市级设站补贴基础上1:1配套给予一次性设站启动经费资助。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引进1名博士后(在站工作2年及以上),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15万元引才资助。

十五、高校教师兼职补助。鼓励区内高校教师挂任区内科技型企业“科技副总”,在挂职期内由区财政、所属高校、挂职企业共同给予费用补助,其中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交通补助费用。

十六、产学研经费补贴。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与区内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按当年产学研实际发生金额的10%进行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十七、“一站式”服务。建立完善“津梧桐”重点人才库,对入选“津梧桐”重点人才的企业家、员工,提供签证、就医等“一站式”服务。安排重点人才子女到公办幼儿园、公办学校就读。

十八、配偶调动。重点人才配偶系区外在编在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根据政策规定优先办理调动。

该政策与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各牵头单位负责做好政策解释。该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