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8
办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人员有无限制? 答:办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的主体,可以是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公告中的专利权人(即许可人);也可以是向专利权人书面通知实施开放许可专利,并按开放许可声明公告中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和标准,已经支付了许可使用费的被许可人。
问9 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请求的时机? 答: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应当在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凭能够证明达成开放许可的书面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手续。
问10 达成开放许可的书面文件是指什么文件? 答:能够证明达成开放许可的书面文件,通常是指:(1)被许可人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书面方式向专利权人发出的表达实施开放许可专利意愿的书面通知;(2)被许可人向专利权人支付许可使用费的凭证(或专利权人收到许可使用费的凭证)。 一般情况下,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需要提交许可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专利开放许可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普通许可,其合同形式不再是许可双方共同协商签订的书面合同,而是以要约模式达成,上述能够证明达成开放许可的书面文件,即可视为办理许可合同备案时所应提交的合同材料。
问11 办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前应准备哪些材料? 答:办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请求人签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注意: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与普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共用同一制式表格); (2)被许可人以书面方式向专利权人发出的通知; (3)被许可人向专利权人支付许可使用费的凭证(或专利权人收到许可使用费的凭证); (4)请求人身份证明材料; (5)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6)纸件形式办理备案手续的,应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问12 关于被许可人向专利权人发出的表达实施开放许可专利意愿的书面通知,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1)如果办理许可备案的请求人为专利权人,则应当以由被许可人发出且专利权人确认收到的书面通知为准;如果办理许可备案的请求人为被许可人,则该书面通知应当经专利权人确认。 (2)该书面通知可以为纸质方式通知,也可以是电子方式通知;请求人提交的书面通知为电子件的,应当对该电子件的发出、接收、下载等具体相关信息进行说明,并附具必要的佐证材料(例如电子邮件的截屏打印件)。 (3)该书面通知及其佐证材料应当记载准确日期。
问13 关于被许可人向专利权人支付许可使用费的凭证(或专利权人收到许可使用费的凭证),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支付使用费或者收到使用费的凭证,应当为正规支付方式的相关证明材料,例如:银行打款凭证、现金支付收条等。 (2)备案申请为被许可人提出时,该支付使用费凭证应当经专利权人确认。 (3)打款凭证上所记载的使用费用、支付方式,应当与开放许可声明公告中的内容一致。 (4)如果开放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并非一次总付的,仅需提交当事人支付第一期付款、入门费或者按照声明中其他支付方式支付首期费用的支付凭证或者收款凭证。 (5)使用费支付凭证及其佐证材料中应当记载准确日期。 (6)声明专利开放许可为无偿使用的,无需提交支付凭证。
问14 填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1)一件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申请表只能填写一个专利号。注:这点与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包含有多件专利同时备案的情形不同。 (2)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可自行办理备案手续,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将相关信息填入代理人一栏。 (3)许可种类应当选择开放许可,且不能多选。 (4)专利许可地域范围,应当填写“中国”,不得填写其他地域范围。例如,不得填写省市、片区范围等。 (5)使用费用、支付方式的填写,应当与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公告中的内容保持一致。如果不一致,则不属于开放许可模式达成的合同,应当按照专利普通许可实施合同的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6)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的生效日,应以被许可人书面告知专利权人、依照公告支付许可使用费的完成日中较晚日期为准。该完成日通常是指书面通知、许可使用费到达专利权人的日期。 (7)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的终止日期,应与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公告中的许可期限届满日保持一致。 (8)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表可以仅由代理机构签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应当在表格相应位置签字或签章。
问15 办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请求人身份证明材料是指什么材料? 答:(1)中国内地个人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国香港或澳门地区的个人可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中国台湾地区个人可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2)中国内地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时,应在该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以上文件均无法提供的,可提交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3)外国个人应提交其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该身份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 (4)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应提交当地的注册证明,注册证明是复印件的应当经公证机构公证。 (5)请求人为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注册用户且通过线上提出备案请求的,无需提交该请求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问16 关于委托办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手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1)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提交的委托书,可以参照或者直接使用专利局制定的委托书标准表格。 (2)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委托权限,即应明确写明委托办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手续。 (3)委托书应由委托人、被委托人共同签章。被委托人为专利代理机构的,无需提交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委托人为多个专利权人的,应由全体专利权人共同在委托书中签章。
问17 提交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请求的方式有哪些? 答: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提交备案请求。 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电子形式在线提交,也可以选择通过邮寄或窗口提交纸件等方式,办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手续。目前,全国各地34家专利代办处都可以受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请求。 电子形式在线提交,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的专利事务服务-专利合同审查模块在线提交。 线下形式提交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双方均为国内单位或个人的,当事人可到所在省份专利代办处就近办理备案手续;也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办理备案手续。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的,当事人应当将相关纸件材料面交或邮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办理备案手续。
问18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实施开放许可专利的要求? 答:中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实行专利开放许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有意愿实施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问19 当事人通过电子形式在线办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其合同形式不是通常情况下由许可双方协商签订的许可合同,而是通过要约模式达成协议。由被许可人以书面方式向专利权人发出实施开放许可专利意愿的书面通知,以及被许可人向专利权人支付许可使用费的凭证(或专利权人收到许可使用费的凭证),视为备案手续要求提交的合同文件,应将前述文件的扫描件上传至系统的许可合同类目下。 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中,合同名称一栏应填写为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许可方式一栏应勾选“制造”“销售”“使用”等全部许可方式(外观设计专利不包括“使用”),许可种类一栏只能勾选“开放许可”,许可地域一栏应填写“中国”。 系统中关于许可结束日期及使用费的填写,应与开放许可声明公告的内容相一致。系统中使用费金额的单位是“万元”,在填写数额时应加以注意。
问20 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被准予备案的,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按规定享有专利年费的减缴,这里的“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是指哪个时间段? 答: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被准予备案的,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按规定享有自备案日起尚未到期的专利年费的减缴。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是指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生效之日至专利开放许可期限届满期间。
问21 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费减手续如何提出? 答:请求人办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的,视为专利权人同时提出专利年费减缴请求,无需另行单独提出。
问22 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费减,有哪些需要注意? 答: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请求且被准予备案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一章第8节,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的公告》(第594号)的规定,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自合同备案日起尚未到期的专利年费减缴15%。专利权人同时符合两项专利年费减缴条件的,按照其中减缴比例较高的一项条件予以减缴。 专利权人不得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手段,在开放许可实施期间获得专利年费减免。
问23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费减,有何影响? 答: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自下一专利年度起不再享有因开放许可获得的专利年费减缴。
问24 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协商达成许可合同,年费能否减缴?
答: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签订普通许可合同的,不属于开放许可,不能享受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的年费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