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服务及成果转化
【校内文件】《安徽信息工程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 校科字〔2025〕11号
科技处 2025-11-24


安徽信息工程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提升学校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更好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结合非财政资金项目经费的管理特点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横向科研项目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委托我校承担的各类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转让、合作开发等项目;也包括学校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签订的技术转移中心、实验室等平台的建设运行项目。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三条 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须采用学校科技处提供的科技部统一规定的技术合同书模板,含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合作)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二级单位负责审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所涉及技术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

第五条 项目合同签署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学院和学校的三方责任:

(一)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的二级学院负责审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所涉及技术的真实性、可行性、经济效益。

(三)科技处负责审查项目合同文本,重点是学校权益、风险责任、知识产权条款等。

第六条 项目合同内容应包括:项目研究的主要内容及预期目标、项目委托单位、项目参与人、成果形式及验收方式、研究工作进度、研究经费的额度及支付方式,研究成果的归属,违约责任及合同有效期限等。

第七条 项目合同签订前,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初步洽谈,提出合同初稿,交学校科技处审核并报法务审核通过后,申请学校合同章流程,签订正式合同。合同书须由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未经学校同意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与第三方签订横向项目合同。

第八条 技术合同原件应至少一式三份,由科技处、委托方和项目负责人分别保管。如需增加份数及其用途,由签约双方另行约定。

第九条 技术合同实行登记制度,由科技处负责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认定登记。对于拟申请税收减免的技术合同,由科技处负责组织办理技术查新,项目负责人须配合撰写技术查新报告。经认定为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的合同,由科技处会同财务处协同办理税收减免手续;经认定为技术服务或技术咨询的合同,其相关税赋由项目组承担并依法缴纳。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要求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组开展项目研究和使用经费,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及经费支出的合理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横向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开展研究工作,保证项目按时、高质量完成。二级单位和科技处及时掌握项目执行进度和进展情况,督促项目按进度完成各项研究内容,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横向项目立项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改合同内容和更换项目负责人,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更改更换,须征得项目委托方同意,签订书面补充合同(协议),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后,提交科技处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中涉及外协合作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拟定合同,经科技处审核并报法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签订。本办法所称外协,系指将横向科研项目中的部分研究、开发或服务工作,委托外部单位或个人实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对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同时应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横向科研项目的执行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十五条 科技处负责对科研工作的日常监管,督促科研人员按进度完成各项研究内容。了解项目执行进度和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研究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引导科研人员将科研优势转化为教学优势,鼓励、支持学生积极参与横向科研项目,注重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六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及时发布经费到账信息,准确办理科研经费的入账和收支核算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和财经法规使用科研经费。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实行全成本管理。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横向科研项目,其合同款必须进入学校账户。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应报科技处联系财务处开具合法票据。对于符合技术合同免税条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依据第九条规定,在合同签订后及时配合科技处与财务处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对于不符合免税条件或未完成免税认定的项目,其相关税赋由项目组依法缴纳。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作内容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凭到账回单及费用预算表报科技处,科技处审核无误后联系财务处审核后予以财务项目立项。

第二十条 项目中外协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50%;委托方设备费支出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50%。若同时涉及外协费与设备费,则两项费用合计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90%。对于外协费用比例超过50%且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可由项目负责人向科技处提交申请,经专项审议后按“一事一议”原则处理。特殊条款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到账经费的3%提取项目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横向项目风险保证金。对于到账经费在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15%的比例计提;对于到账经费不足5万元的项目,无需计提。项目在结题并通过委托方验收后,风险保证金将一次性划拨至项目组,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分配使用。

第二十三条 到账经费扣除计提的项目管理费和风险保证金后剩余部分作为项目研发经费,由项目组负责人根据项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制定预算,自主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劳务费与绩效奖励均不设比例限制,相关个人收入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费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按工作进度发放;项目绩效奖励须待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方可提取分配。

第二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费用支出必须使用合法有效的票据。项目组和经办人员应确保各类支出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为鼓励和支持教师承接开展应用型研发:

(一)教师在承接应用型研发项目的过程中,如需购置用于研发的设备仪器,可向学校申请设备仪器采购专项补贴;

(二)申请补贴的设备仪器须经学校资产管理处统一采购,资产归属学校所有;

(三)补贴申请和金额由科技处组织论证,一事一议。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为鼓励和支持教师顺利承接和开展横向项目研究,服务区域经济。允许教师利用高端人才科研启动项目、校级青年基金项目、各类人才科研资助项目、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等经费,积极开展横向项目预研工作。

 

第五章 项目采购管理

第二十八条 横向项目采购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实施。采购活动须遵守学校关于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采购金额达到规定限额标准的采购,须由项目负责人拟定采购合同,经科技处会同法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签订。若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由项目委托方自行采购的内容,则按其约定执行。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可申请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采购。

第二十九条 合同中约定为委托单位代购的仪器设备,由委托方负责验收,学校不再办理验收手续。

第三十条 使用横向项目经费购置的各类资产,在技术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归属委托单位的,经科技处依据合同界定后,可免做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合同未约定归属的,全部按照《安徽信息工程学院资产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六章  项目成果管理

第三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科研合同的约定确定。学校依照知识产权申报、转让、使用信息登记制度,保障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成果完成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

第三十二条 技术开发等类项目取得的成果转让前必须征得学校同意,合同或协议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研究成果需要委托其它技术贸易机构转让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前与学校科技处商定,由学校科技处代表学校签订委托书。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需进行成果鉴定的,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由学校科技处组织协调有关鉴定事宜,相关费用在项目经费里支出。

第三十四条 项目成果完成并鉴定后,可根据情况向各级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申报科技进步奖或其它奖项。

 

第七章  项目结项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通过委托方验收后,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项目负责人须在办理财务结算前,清理并结清项目的所有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及其他未了事项。此后由科技处下达结算通知,通过财务处办理项目资金结算手续。对项目结余经费,按合同条款执行。合同中对项目结余经费没有明确要求的,结余经费则全部由项目组自主分配使用:

(一)结余经费可作为科研绩效奖金发放,直接奖励主要贡献人和团队成员;

(二)鼓励项目组用结余经费进行后续或自主项目研发;

(三)鼓励项目组用结余经费寻求与科技中介公司合作,推广科技成果;

(四)除上述形式以外的其他科研支出。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结题后需要向项目委托单位提供经费决算报表的,应按有关规定依据项目支出明细账据实编制,确保报表编制完整、内容真实,并根据项目需要,报科技处和财务处审核后报送。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结题后3个月内,项目组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对超过规定结账期3个月仍不办理经费结账手续的。财务处将强制办理经费结账手续,结余经费收归学校。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结题通过委托方的验收后,学校按到账经费给予项目组一次性奖励:到账经费2-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项目,奖励比例为7%;到账经费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不含40万元)的项目,奖励比例为8%;到账经费4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不含80万元)的项目,奖励比例为10%;到账经费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的项目,奖励比例为13%。

 

第八章  风险防范

第三十九条 在合同规定的研究期限内无法完成项目研究的,项目负责人要及时与委托方、合作方协商,提出合同延期或终止的处理意见,并订立补充合同后,提交学校科技处与原合同一并存档。无正当理由,或未征得委托方、合作方同意,横向项目不得延期结项。否则,由此引起的违约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四十条 项目被终止后,科技处应向项目负责人下达书面终止通知,并冻结项目经费,启动清算程序。对于因未能履约,委托方追责并要求退还科研项目经费的,由学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对相关的支出内容进行审查。

(一)经审查确认为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支出或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学校和项目组共同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学校使用项目清算后的剩余资金及计提的15%风险保证金对委托方进行补偿。

(二)经审查认定为与科研无关的支出,由项目组相关受益人全额退还委托方。必要时,学校有权通过扣发薪资等方式追回该笔款项。

第四十一条 因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主观恶意或不作为而导致项目被终止或撤消,给学校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学校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并追回经济损失。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科技处、财务处和项目承担的二级学院应加强对横向科研经费的监管;积极协助有关部门、项目委托单位对横向科研经费实施监督检查,规范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三条 凡在横向科研项目立项、经费报账和结题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追回项目责任人在项目研究中获得的利益,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学校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项目委托单位、学校有关部门对项目经费管理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收支和经费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安徽信息工程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校科字〔2022〕3号)》同时废止。学校其它有关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及经费管理的文件若与此文件不符,均以此文件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